【报销材料】
1
1、有效医疗费用发票(收据)原件;
2
2、报销门诊费用时:当时就诊记载的病历、医疗费用清单原件或复印件;
3
3、报销住院费用时: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医院收费章);
4
4、涉及第三者责任认定的需出具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公检法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5
5、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报销范围】
异地临时就医、异地转诊就医、异地长期就医三种情况
【报销比例】
1
临时异地就医
2
1、省内就医:本市参保人员(包括职工和城乡居民)在浙江省内其他城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就医的,无需办理备案,可直接刷卡(或凭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以本市就医待遇为基础,下浮10个百分点。
3
2、省外就医:省外临时就医,报销比例在本市就医待遇基础上,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下浮20个百分点;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下浮30个百分点。
4
长期异地就医
5
1. 在长住地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与在本市就医待遇相同;
6
2. 因各种原因离开长住地,在浙江省内其他城市(含宁波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就医的,可直接刷卡就医结算,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以本市就医待遇为基础,下浮10个百分点;
7
3. 因疾病诊治需要离开长住地,经长住地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外就医意见,到浙江省外其他城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以本市就医待遇为基础,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下浮10个百分点;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的,调整为下浮20个百分点。无转外就医意见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下浮1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