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工医保住院期间院外检查购药怎么申请?

导语 宁波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入与使用、医疗费支付待遇。医疗费支付待遇包括:门诊治疗(含急诊)、住院治疗(含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住院期间院外检查购药)、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转外地就医待遇、大病保险待遇。

  宁波职工医保住院期间院外检查购药怎么申请?

  住院期间院外检查购药

  申请手续

  在本市就医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可凭《住院期间院外检查治疗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单》直接结算,相关费用按对应的住院待遇政策执行。

  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计算,起付线以下部分全部由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待遇具体见下表:

人员分类 住院医疗(年度内分为四段支付)
起付线以下 起付线至3.5万元(含) 3.5万元—7万元(含) 7万元以上
在职职工 由个人自付起付线:
三级医院1200元;
其他医院600元;
社区医院300元
三级及其它医院:个人自付20%;
社区医院:个人自付15%;
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三级及其它医院:个人自付15%;
社区医院:个人自付10%;
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自付5%,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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