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2026年度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是政府主办的社会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参保,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具体参保缴费以及享受待遇等政策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要缴多少钱?
答:( 一)参保对象具体为:
1.本市户籍和全日制学籍人员
( 1 )6 周岁以下婴幼儿( 以下简称 “婴幼儿”);
( 2)本市范围内各类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具有本校全日制学籍的在册就读学生( 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
( 3)6 周岁(含)以上 18 周岁(含)以下未在本市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 以下简称“其他未成年人” );
( 4)本市范围内各类高等院校(含技师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籍本专科学生、全日制学籍研究生( 以下简称 “大学生” );
( 5)18 周岁以上的成年居民( 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
2.持居住证参保人员
( 1 )非本市户籍人员。 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参加居民医保,其中非本市户籍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本市有效居住证参加居民医保;非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也可由父母一方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和户口本参加居民医保。
( 2)港澳台人员。在本市居住但未就业的港澳台人员,持本市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参加居民医保,其中港澳台学龄前儿童也可由父母一方持本市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关系证明材料参加居民医保。
( 3)外国人。在本市居住但未就业的外国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参加居民医保。
上述各类人员参加我市居民医保时,不能重复参保。
( 二)个人缴费标准:
( 年龄计算以参保年度起始前一天, 即2025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
持居住证参保人员参加我市居民医保时,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和待遇标准按照本市户籍同类参保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户籍重点优抚对象、一级和二级残疾人、低保对象(含困境儿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孤儿,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资助。政府资助参保对象的资格确认以办理参保登记日民政、残联等部门信息为准,个人无需另外申请。
答:年度集中参保启动前已参加 2025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 已不符合参保条件、参保身份发生变化、参保资格需要重新确认的人员除外),无需重新办理参保手续,默认按原参保类别继续参加 2026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直接办理缴费手续。其他各类居民应在规定的集中参保期内,重新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 一)参保方式
( 1 )可登录 “ 浙里办”APP 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事项,办理参保手续。
( 2)可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至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人员持规定的材料至居住地)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经办窗 口、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由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携带代办人身份证。
( 3)可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至就近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经办窗 口、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自助服务终端上办理参保手续。
( 二)缴费方式
完成参保后可通过支付宝“市民中心”中的“税务”服务、“宁波税务”微信公众号、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 务局(https://etax.ningbo.chinatax.gov.cn)或电 子税务局 App、“浙里办”App 等进行线上缴费;也可使用市政务自助办事终端办理缴费(服务网 点信息可通过关注 “ 宁波税务”微信公众号查看 );还可通过九大合作银行[中国银行、农业 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 行、宁波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 村商业银行)、鄞州银行]各网点柜面查缴。
已与浙江省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绑定家庭共济关系的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由省内近亲属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起,使用其历年账户结余资金缴纳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具体可通过宁波税务线上缴费渠道以及市政务自助办事终端等缴费渠道进行缴纳。
注意:若出现因数据传输延时造成缴费不成功,建议在办理参保手续后次日再进行重试。
三、近亲属以家庭共济方式缴纳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如何办理?
答:实施家庭共济的近亲属为浙江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适用对象为省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人( 以下简称授权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以通过 “ 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医保经办机构等多渠道,承诺并授权一个或多个近亲属建立家庭共济绑定关系。
授权人为宁波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代缴时通过宁波市税务局线上相关渠道申请历年账户结余资金代缴划扣;授权人为浙江省内宁波市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代缴时通过浙江省税务局线上相关渠道申请历年账户结余资金代缴划扣。
例 1:已建立家庭共济绑定关系的杭州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老张,为在宁波大学就读的儿子缴纳 2026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老张通过宁波市税务局线上渠道申请历年账户结余资金代缴划扣。
例 2:已建立家庭共济绑定关系的宁波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老王,为在宁波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父母缴纳 2026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老王通过宁波市税务局线上渠道申请历年账结余资金代缴划扣。
例 3:已建立家庭共济绑定关系的宁波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老张,为在杭州生活的父母缴纳杭州市 2026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老张通过浙江省税务局线上渠道申请历年账户结余资金代缴划扣。
四、城乡居民医保是否随时可办理参保手续?如果在参保缴费期内漏保了还能补办吗?
答:可以在年中补办参保缴费手续。自 2025年度起,除新生儿、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群体外,未在集中参保期参保缴费的居民,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 3 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缴费每多断缴 1 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 1 个月。居民在参保缴费的同时,可通过补缴断缴年度保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补缴 1 年,可减少 1 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其中,连续断缴 4 年及以上的,可修复至等待期6 个月。修复缴费标准参照补缴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年度中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其人员类别按参保年度起始前一天对应的年龄计算,其缴费标准及医疗费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按本年度全年标准执行。
答: 自 2025 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 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 1 年,提高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支付限额 5000 元。对当年统筹基金零报销的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支付限额 5000 元。 两项激励累计提高总额度不超过大病保险封顶线的 20%。参保人员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累计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激励待遇在次年 1 月 1 日调整。
答:个人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后,应申领激活医保码。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浙里办、支付宝、微信等手机 APP 申领激活使用医保码(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可通过亲情账户绑定申领)。参保人员通过展示医保码实现挂号、就诊、购药、“移动支付”、“亲情代付”等。
七、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可享受什么样的普通门诊(含慢性病)医疗待遇?
答: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计算,根据就诊的医院不同,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不设起付线,但设有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费用,由个人自付。普通门诊(含慢性病)医疗待遇具体见下表:
备注:1. 已纳入医保结算范围的高等院校医务室,可以接待本校参保学生的门诊就医,待遇结算标准按社区医院享受;2.0-6 岁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上年末未满 7 周岁)门诊医疗待遇政策从 2025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
八、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可享受什么样的住院医疗待遇?
答: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就医(含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普通住院外检外购)发生的医疗费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计算,起付线以下部分全部由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共同分担,具体见下表:
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其起付线按所住最高等级医院标准(不超过 1200 元)计算一次。家庭病床不设起付线,其他待遇同住院待遇。
九、什么叫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可享受什么样医疗待遇?
答: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是指:(1)恶性肿瘤治疗(指门诊就医中发生的化疗、放疗、内分泌特异治疗、细胞免疫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相关费用,及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药品、手术、检查费用);(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3)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4)重性精神障碍治疗(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抑郁症( 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7)血友病治疗;(8)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治疗;(9)癫痫治疗;(10)儿童孤独症治疗;(11)阿尔茨海默病治疗;(12)失代偿期肝硬化治疗;(13)脑瘫治疗;(1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治疗;(15)帕金森病治疗;(16)糖尿病胰岛素治疗。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待遇限于门诊治疗形式。参保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每次门诊特殊病种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计算,具体见下表:
仅患 5 种特殊病种(失代偿期肝硬化、脑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帕金森病、糖尿病胰岛素治疗)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相关合规医疗费用按住院待遇报销,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住院待遇分段报销。其他已办理特殊病种医保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不设置起付线,按住院待遇结算。
十、哪些属于慢性病门诊病种,参保人员可以享受什么样的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
答:慢性病门诊病种有以下 12 种: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上述 12 种慢性病病种中,已纳入我市基本医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的,其待遇标准、用药、就医管理办法等按门诊特殊病种现行规定执行。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慢性病相关用药、诊疗的门诊医疗费用,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 60%提高至65%,其他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配取慢性病治疗药品,也可凭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我市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并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在宁波市外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慢性病门诊费用按照现行异地就医政策执行。
十一、育龄妇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生育医疗费能否报销?
答: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享受统一的生育服务包保障政策,生育服务包范围和支付限额标准以内的费用,予以全额保障。生育服务包范围以外或超过支付限额标准的费用(含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
产前检查服务包的支付限额标准为3450元;自然分娩服务包的支付限额标准为 6200 元;剖宫产服务包的支付限额标准为 7150 元;母婴同室服务包的支付限额标准为 345 元。难产分娩的,在自然分娩服务包基础上增加 1000 元。 自然分娩转剖宫产的,在剖宫产服务包基础上增加1650 元。 生育多胞胎的,产前检查服务包增加1000 元/胎, 自然分娩服务包增加 2000 元/胎,剖宫产服务包增加 2700 元/胎,母婴同室服务包按新生儿人数计。
每个生育周期( 以确认妊娠到妊娠终止为一个周期),可享受一次生育服务包。周期内终止妊娠的,停止当期待遇享受,待再次妊娠后按新周期计算。
跨省异地发生的生育服务包相关费用纳入零星报销范围,由参保人先行垫付,在该生育周期结束后,通过“浙里办”线上或按规定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按照生育服务包的范围及支付限额标准报销。
对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付范围的门诊产前检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等费用,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已享受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待遇的,不重复享受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定额补偿待遇。
十二、参保人员患大病个人负担很重有什么补助?
答: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的同时,实行城乡居民大病补助政策。各类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费中按规定需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含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材料个人先自付部分、住院起付线部分、住院起付线以上个人自付部分和门诊特殊病种个人自付部分),年度内超过 2 万元以上部分,至最高限额 50 万元(含)部分,大病保险补助 70%。参保人员属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年度内超过 1万元部分,大病保险支付 80%,无最高限额。
十三、参保后可以在外地看病吗?
参保人员到外地( 宁波市外)就医,分以下几种情况:
1.浙江省内临时就医: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内其它城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就医的,无需办理备案,可直接刷卡就医结算,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我市医保待遇基础上,下浮 10 个百分点。其中,已签约宁波家庭医生的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内其他城市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参照我市就医待遇;0-6 岁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内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含慢性病)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参照我市就医待遇。
2.因病需转浙江省外就医:由就医的宁波市医保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备案表》, 由定点医院职能部门通过医保系统,为参保人员代办备案手续。转外地就医可转往浙江省外中国境内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一次备案有效期为 12 个月,期间参保人员可多次到转外就医地就医。若转往医院无条件治疗,参保人员可转往当地其他定点医院治疗,就医地区域范围指当地地级市的区域范围,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海南、西藏为直辖市的区域范围或省域范围。有效期满若需继续去原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复诊的,可凭原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复诊意见,到宁波全大市内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也可通过手机浙里办APP 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不需重新开转外就医备案表。
转浙江省外普通门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按以下两种情况在我市医保待遇基础上下浮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一是跨省异地转诊人员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备案,或出院结算前按规定申请补办本次住院备案登记手续的,基金支付比例下浮 10 个百分点;
二是跨省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或未在出院结算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人员,基金支付下浮 20 个百分点。
3.长期异地居住备案手续办理:参保人员长期异地居住( 3 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备案时,参保人员可应持社保卡到宁波全大市内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现场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表》),也可通过手机浙里办 APP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可自行确定备案起效时间(起效时间不早于备案时间),起效后可在备案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择就医,享受在宁波市就医同等待遇。长期异地居住备案起效后 3 个月内不可撤销。有效期满后,参保人员由异地返回时,可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回执单》、社保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定点就医备案撤销手续,也可通过手机浙里办 APP 办理备案撤销。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转外地就医(含长期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的,就医地区域范围为当地地级市的区域范围,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海南、西藏为直辖市的区域范围或省域范围。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在浙江省内其他城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无需办理备案,可直接刷卡就医结算,其医疗费按在宁波市相同级别医院就医的待遇结算。
大学生在寒暑假、因病休学或符合学校规定的实习期间,在省外相关居住地、实习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所发生的医疗费,在说明学生原籍所在地或实习所在地后,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并享受在宁波市就医同等待遇。
十四、享受待遇后如何看病结算?
答:参保人员因病需要治疗的,凭本人的医保码或社保卡,可选择在我市任何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医疗费直接结算。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按规定记账后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属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内其它城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就医,无需备案,可直接刷卡( 医保码)就医结算。参保人员进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转浙江省外就医以及长期异地居住就医的,应事先办理相关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