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宁波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标准一览

导语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4月7日印发了《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甬房公委〔2024〕2号)。该文件自2024年5月1日起在宁波市全市范围内实施。解读如下↓

  2024年宁波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标准一览

  缴存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5%-12%,计算结果元以下四舍五入)×2。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由个人申报确定。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值得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变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可通过委托银行划扣或自行送缴等方式,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对象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港澳台人员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属于上述灵活就业人员范畴的,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内容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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