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宁波公积金免于提供相关证明的情况

导语 4月7日,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甬房公委〔2024〕3号),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相关政策作出了进一步调整,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4年宁波公积金免于提供相关证明的情况

  退休、死亡以及离职后,提取公积金,可免于提供相关证明

  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可免予提供退休证明。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含补贴账户)余额少于1万元(含),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销户提取时无需提供经公证的遗嘱或继承公证书:

  (一)提供已故职工仍有效的社保卡,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入社保卡(社保卡所属银行应为属地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

  (二)已故职工的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提供关系证明并签署《告知承诺书》,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入申请人银行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业务无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符合《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无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另外,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所需申报材料已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可免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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