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电动车最新过渡期政策

导语 宁波现在对电动车最新的政策是什么,新旧标准的转换之间会有过渡期吗?过渡期有多长时间?

  浙江宁波电动车最新过渡期政策

  2018年11月底,浙江在全国率先提出电动车新国标实施过渡期的有关办法,印发《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江从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过渡期政策。

  超标电动车禁止生产销售

  1、超标车禁止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2019年4月15日前旧国标允许销售

  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允许在浙江生产、销售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经信厅电动自行车《公告》目录的产品。

  3、买到的电动车不合标准有权退货

  鼓励生产企业按照新国标组织生产,鼓励销售企业销售符合新国标的产品,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新国标的产品。如果购买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消费者有权退货或者更换。

  已购超标电动自行车有三年使用过渡期

  对消费者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三年使用过渡期。经公安机关备案登记,超标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目前,尚未备案登记的车辆,消费者可在2019年3月31日前凭用户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明确部门管理责任

  省经信厅将继续负责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管理。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将正式受理依据新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申请。依据旧国标发布的产品《公告》将于2019年4月15日废止。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和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质量监督,对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的企业和产品依法进行查处

  省公安厅将根据新国标的要求和过渡期的有关规定,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备案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将按照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通知》还提到,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

  也就是说,当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时,如果电动车驾驶者没有摩托车驾照,会被认定属于无证驾驶,将面临罚款和拘留。如果持有汽车驾照,则是准驾不符,会被记12分

  对快递、外卖用车,残疾人电动车、共享电动自行车及废旧电动自行车回收等方面的问题,浙江将进一步深入研究,完善配套政策制度,依法依规加强管理,推进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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