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指南

导语 宁波个人住房公积金如何缴存?现在就跟宁波本地宝的小编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够帮助你。

  一、职工个人账户设立

  1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新调入)职工,应自录用(调入)之日起 30 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2 、管理中心在受理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确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办妥有关手续,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3 、单位应当为职工住房公积金单独建账,及时记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

  4 、办理设立职工个人账户需提供的材料:填妥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二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及新增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5 、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有关信息,生成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加盖有受理日期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返还单位一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

  6 、管理中心留存材料:一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一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

  二、 职工个人账户信息修改

  1 、单位或职工发现个人账户信息(职工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等)有误或变化的,应及时申请修改。

  2 、修改职工个人账户信息时,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单位证明。

  3 、管理中心受理后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修改职工个人信息。

  4 、修改职工个人账户信息中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等必须与身份证原件相符。

  三、 职工个人账户转移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解散、撤销、破产,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2 、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应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封存职工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3 、职工工作关系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转入转出单位均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的)调动的,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需提供转出单位填写并盖章的一式四联《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或终止单(已加盖转出单位公章和中心业务章)。

  4 、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上加盖有受理日期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及承办人签章。

  5 、返还单位资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一联和第四联(其中第一联为转出单位记账凭证,第四联为转入单位记账凭证)。

  6 、管理中心留存资料:两联《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二联中心转出凭证,第三联中心转入凭证)。

  7 、职工个人账户在大市范围内转移需提供的材料: 填妥并加盖转出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四联)。注:此处终止单不可代替《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四联)使用。

  8 、职工个人账户转移宁波大市以外地区需提供的材料: ①填妥并加盖转出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四联)。②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书。 注:该种情况下,终止单不可代替《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四联)使用。

  9 、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加盖有受理日期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承办人员签名章。返还转入单位和转出单位各一联《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10 、管理中心留存材料: ① 《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二联);②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转移确认书。

  11 、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外地转移注意事项:①必须准确填写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②在电汇凭证用途栏内应记载该职工的姓名及转入单位名称。③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外地需慎重,符合条件的宜销户提现;确需办理转移的,需提供上述相关信息。

  12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市或外地转移,管理中心在 5 个工作日内填妥银行电汇凭证,交受委托银行办理汇款手续。

  13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职工可以持有效证明材料和本人书面申请,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管理中心一经受理,在 3 个工作日内责成有关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依职工申请直接办理。单位解散、撤销、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由管理中心出具转移单。

  14 、职工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做合并处理的,单位应提供填妥并加盖印章的《职工账户合并确认书》(一式两联)。

  四、 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启封

  1 、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职工身份的,职工在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因辞职、解聘、开除、劳教和判刑的,职工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出国定居、调离等原因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 30 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2 、职工个人账户封存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①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辞职批文、职工退休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死亡证明、出国定居证件、商调函、养老保险中止单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②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二联)。③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一式二联)。④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宁波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终止单》。如账户已封存的职工重新在本中心其他单位开户时,该终止单可替代《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使用。

  3 、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职工身份,职工与单位恢复劳动人事和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当在恢复劳动关系之日起 30 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启封手续。

  4 、启封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①《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二联)。②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一式二联)。

  5 、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加盖有受理日期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承办人签名章。返还单位一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

  6 、管理中心留存资料: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辞职批文、职工退休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死亡证明、出国定居证件、商调函、养老保险中止单等资料的复印件。一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

  7 、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启封需要注意的事项:①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启封手续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②启封职工个人账号,单位需写清楚职工的原个人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每月工资额以及每月缴交额。③管理中心在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启封时,需核对职工的月工资额,如与原工资额不符,应按单位新填报的工资额办理。

  五、住房公积金补缴

  1 、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少缴、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等,均应按时足额补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2 、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对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3 、单位为职工补缴开户月份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单位与该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经劳动部门鉴证)或社保开户凭证。

  4 、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劳动用工合同、录用通知书、商调函、社保开户凭证等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填妥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一式二份《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补(复)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现金交款的需提供银行现金交款单或转账支票。

  5 、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审核,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补(复)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上加盖有受理日期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及承办人签名章。返还单位一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补(复)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

  6 、管理中心留存资料: ① 劳动用工合同、职工工资基数的证明文件、录用通知书、商调函等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② 一份《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补(复)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 ③ 现金交款的,一联收款银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现金交款单(交款人联)”;银行转账的,一联收款银行加盖转账收讫章的“收账通知(持票人联)”;异地汇入的,一联收款银行加盖转账收讫章的“收账补充凭证(回单联)”。

  六、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免缴

  1 、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申报,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职工可免缴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

  2 、职工个人账户免缴需要提供的材料:①职工个人申请书;②单位职工领取工资的名册;③填妥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一式二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④《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免缴申报表》。

  3 、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上加盖有受理日期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和承办人签名章。返还单位一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

  4 、管理中心留存资料: ① 职工个人申请书; ②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名册; ③ 一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④《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免缴申报表》。

  5 、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免缴注意事项: ① 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② 职工个人账户免缴须在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期间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③ 个人免缴的期限为一年,到期时单位经济状况仍未好转,需要继续免缴的,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七、缴存基数调整

  1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自每年 7 月 1 日起至下一年的 6 月 3 0 日 止。

  2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90 年 1 月 1 日 国家统计局令第 1 号发布)的规定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3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 6 月份开始办理调整手续, 7 月份单位和个人按新的缴存基数进行缴纳。单位在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缴存基数调整的文件或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做好缴存基数调整的准备工作。

  4 、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有关信息修改后的盘片、填妥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一式两联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到管理中心营业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的数据交割手续。

  5 、管理中心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手工和软盘报送的不同方式确认并修改职工的工资基数,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上加盖有受理日期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和承办人签名章。

  6 、管理中心留存一份《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返还单位一份《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

  7 、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注意事项:①单位在 6 月下旬至 7 月初未收到有关缴存基数调整的文件及盘片,应及时与管理中心联系,领取有关缴存基数调整的文件。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下限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执行。缴存基数保留到元(见角分进元)。③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后,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再调整。④单位提供的磁盘数据需按管理中心刻录的文本格式。⑤单位未按时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经催办后 10 日无果,管理中心将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规定的当年月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上下限标准对其进行调整,即不到下限的,一律调整到下限基数、比例,超过上限的调整到上限基数、比例。

  8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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