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积金贷款发放方式

导语 关于宁波市公积金贷款如何发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供广大市民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贷款发放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后,承办银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发放贷款。贷款资金按下列方式划转:

  (一)购买商品房申请贷款的,在办妥借款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借款合同贷款支付条款的约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开发商在承办银行设立的账户。

  (二)购买二手房、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在办妥借款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收押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贷款支付协议条款的约定,将贷款资金划入买卖双方或借款人在承办银行设立的账户。

  (三)商转公贷款分为先结清后发放贷款和贷款直接归还借款人原商业个贷余额两种方式。

  1、商转公贷款采用先结清后发放贷款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1)借款人通过承办银行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2)公积金中心对承办银行报送的借款人申请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向承办银行出具同意商转公贷款的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书有效期为一个月。

  (3)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承办银行共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4)借款人接到承办银行通知后,在约定日期前办妥贷款手续,结清商业个贷余额,撤销原商业个贷房屋抵押登记。

  (5)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授权承办银行代领并保管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6)承办银行收执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他项权利证书》3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在承办银行设立的指定账户。

  2、商转公贷款采用贷款直接归还原商业个贷余额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借款人通过承办银行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2)公积金中心对承办银行报送的借款人申请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向承办银行出具同意商转公贷款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书有效期为一个月。

  (3)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承办银行共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4)借款人接到承办银行通知后,在约定日期前办妥贷款手续。并与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手续,授权承办银行代领并保管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5)承办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审核意见书的要求,在收执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后1个工作日内,根据借款人的委托,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划入原商业个贷银行的还款账户,用于归还原商业个贷余额。

  商转公贷款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归还商业个贷余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当直接划入原商业个贷银行的账户,不得划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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