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镇海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指南
导语 宁波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快来看看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详细过程吧。
申请时间:每年5月、11月,以区住房和物业管理中心发布公告为准。
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一)至申请日止,申请人具有3年以上本区城镇居民户口(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等而转为城镇户口,仍享受村民建房政策的人员除外)。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一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其中,符合以下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或特殊人员,可以享受较高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
持有民政部门签发的《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宁波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总工会签发的《特困职工证》,并连续接受救助6个月以上的最低收入家庭(人员);军烈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或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家庭(人员)。
(三)无房或现有(原有过)住房的建筑面积:1人户低于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2人或2人以上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
申请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申请所需资料:
申请家庭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资料
1、离婚无房的应提供法院判决、调解书或离婚协议;
2、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处应提供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住房情况证明;
3、无房户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证明。
(二)身份证和户口本(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家庭成员的上年度总收入证明。按照《镇海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镇政办发[2012]184号)相关规定,以区民政局核定为准。
1、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2、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家庭成员属无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审核、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审核、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盖章。
(五)已享受住房补贴的须提供住房补贴审批表或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的证明;
(六)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
(七)申请人持有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等相关凭证;
(八)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申请程序
按程序进行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登记
申请人持所需资料在申请登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初审后,填写《镇海区廉租住房住房申请登记表》,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正式提出书面申请(需附带相关资料证件)。
2、审核与公告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对递交的《申请登记表》进行审核后,在申请人及其配偶单位、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公示8天,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表》上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房管部门和区国土分局等部门进行复核。
3.公示和核准
经复核无误后,报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中心核准,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中心将核准后的申购家庭(人员)再次进行公示。经公示、核查无异议的,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并下发租金补贴。
咨询电话:0574-86273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