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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四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及新能源替代奖励实施细则

导语 《宁波市国四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及新能源替代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公布,奖励申请自2025年10月13日起开始受理。

   宁波市国四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及新能源替代奖励实施细则

  为做好国四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及新能源替代工作,规范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宁波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相关规定,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5年)》《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并调整部分历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有关定义

  (一)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指国四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柴油和燃气货车,不包括汽油货车、微轻型汽车、场内使用的无牌照车辆、专项作业车、载客汽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等;

  (二)车辆属地:指车辆登记注册的现行县级行政区域;

  (三)车辆强制报废到期时间: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第12号)规定的车辆强制报废日期;

  (四)车辆交售时间:指车辆交售至废旧汽车回收企业的日期;

  (五)车辆提前报废时间:车辆提前报废时间=车辆强制报废到期时间-车辆交售时间;

  上述(一)(二)(三)内容以《机动车行驶证》中车辆登记信息为准;(四)内容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中车辆登记信息为准;(三)(四)(五)时间均精确至日。

  二、奖励条件

  (一)申请提前淘汰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提前淘汰车辆为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且车辆交售时间在本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含)内;

  2.车辆属地为宁波市下辖各区(县、市)及管委会,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3.车辆提前报废时间距离车辆强制报废到期时间1年(含)以上,具体强制报废规定详见《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第12号)。

  (二)申请新能源替代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提前淘汰车辆为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且车辆交售时间在本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含)内,车辆属地为宁波市下辖各区(县、市)及管委会,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2.新购置车辆为《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申请时工信部最新发布版本为准,下同)内的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货车,且车辆注册时间在本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含)内;

  3.新购置车辆登记所有人与淘汰车辆登记所有人一致。

  (三)以下几种车辆不予淘汰奖励

  1.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财政供养单位和组织的;

  2.本细则印发之日起变更为非营运性质的国四中、重型货车(由交通部门认定);

  3.本细则印发之日起转入我市的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由交警部门认定);

  4.“两新”政策支持范围内的车辆,包括邮政快递车、建筑施工作业和环卫领域等专项作业车辆;

  5.已被公安部门强制报废注销的;

  6.车辆提前报废时间距离车辆强制报废到期时间不足1年的;

  7.已从其他渠道享受国家政策领取奖励或补贴的。

  (四)以下几种情形不予新能源替代奖励

  1.淘汰车辆属于上述不予淘汰奖励车辆第1至5项情形的;

  2.规定期限内未淘汰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仅新购置新能源车辆的;

  3.新购置车辆为燃油车辆、甲醇燃料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等的;

  4.新购置车辆登记所有人与淘汰车辆登记所有人不一致的;

  5.新购置车辆未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

  6.已从其他渠道享受国家政策领取奖励或补贴的。

  三、奖励标准

  提前淘汰及新能源替代奖励金额按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更新车辆类型和轴数等条件给予分类分档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四、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期限

  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及新能源替代奖励申请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开始受理,原则上至2026年10月31日(含)截止(奖励资金额度提前用完的,受理截止时间将相应提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以《宁波市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奖励资金申请表》和《宁波市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新能源替代奖励资金申请表》落款时间为准)。

  (二)申请所需材料

  1.车主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原件(核查后返还)和复印件;

  2.《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

  3.企业或社会组织车主需提交有效的对公账户信息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或社会组织公章),个人车主需提交本人银行卡原件(核查后返还)和复印件(复印件需个人签名);

  4.《宁波市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奖励资金申请表》(现场提供);

  5.申请新能源替代奖励的,需提供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核查后返还)和复印件,《宁波市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新能源替代奖励资金申请表》(现场提供);

  6.委托代办的,需提供车主、企业或社会组织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3)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核查后返还)和复印件。

  (三)申请受理

  按“就近办理、全市通办、一站式服务”原则,由各地政府和管委会设立“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及新能源替代奖励申请受理点”(具体名单详见附件4),委托开展奖励申请、办理审核等工作,市级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和督查考核。

  (四)申请流程

  1.车主(或受委托人)将拟提前淘汰车辆交售至废旧汽车回收企业,办理报废手续,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2.车主携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及身份证明和账户信息,受委托人还需携带委托书,至各受理点办理奖励申请手续;

  3.申请提前淘汰奖励的,受理点完成信息审核后,对符合淘汰奖励条件的出具《宁波市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奖励资金申请表》,由车主(或受委托人)签名确认;

  4.申请新能源替代奖励的,受理点完成信息审核后,对符合新能源替代奖励条件的出具《宁波市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新能源替代奖励资金申请表》, 由车主(或受委托人)签名确认。

  (五)审核及资金拨付

  各受理点以5个工作日为批次,将经现场初审通过的材料分批汇总,报车辆属地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复审;复审通过后,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车辆属地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复审意见及时拨付资金。

  申请受理后,一般应在2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5个工作日。因车主自身原因,导致资金无法拨付的情况除外。

  五、资金管理

  (一)资金渠道。宁波市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及新能源替代奖励资金总额为5000万元,其中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4500万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共承担500万元。

  (二)进度跟踪。根据“总额控制、先到先得,补完为止、逾期不补”的原则,按照《宁波市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奖励资金申请表》《宁波市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新能源替代奖励资金申请表》落款时间顺序发放奖励资金,市生态环境局密切跟踪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发布资金剩余额度预警;资金剩余额度不足以支付奖励资金时,奖励政策提前终止。

  (三)中央资金分配及结算。根据各地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保有量和现状排摸等情况,向各地预拨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各地按比例落实地方资金(具体分配金额详见附件5)。奖励政策实施期间,各地中央预拨资金提前用完的,缺口部分由各地财政先行垫付;奖励政策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各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最终结算。

  六、监督管理

  (一)车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对通过虚报、冒领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审核程序和审核标准,对徇私舞弊、违规审核发放奖励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各受理点应加强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和审查效率,对服务质量差、群众意见大、资料审查错误率高的点位,将取消受理资质,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细则自2025年10月13日起施行,由市生态环境、财政、公安、交通、商务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奖励标准

  2.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新能源替代奖励标准

  3.委托书

  4.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及新能源替代奖励申请受理点

  5.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表

  政策来源: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原文:http://sthjj.ningbo.gov.cn/art/2025/9/16/art_1229062512_1815809.html?session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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