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导语 《宁波市奉化区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公布,本办法自2024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宁波市奉化区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人才环境,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政策体系、集聚更多优质人才,服务奉化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关要求,对高端装备、生命健康、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教育卫生等领域或其他符合奉化产业发展导向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住房保障支持,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我区创业创新,更好地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建设,加快推进人才强区、创新强区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自愿申请、动态监管的原则,以货币补贴的方式,全力做好人才安居保障工作。

  第三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相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由区委人才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房管中心)、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奉化分中心、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具体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区委人才办主要负责牵头制定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统筹组织实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区人力社保局具体承担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公告发布、申请受理、资格审查、补贴发放管理等工作;区民政局主要负责申请人婚姻情况核实工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人才住房政策的资金保障和监督工作;区住建局(房管中心)主要负责住房信息核查、人才购房补贴备案登记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享受情况的核查工作;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奉化分中心主要负责人才购房公积金贷款及房改相关政策享受情况的核查工作;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才住房情况核 实、人才购房补贴备案登记等工作;用人单位主要负责本单位人才的申请受理、资格预审等工作。

  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方式

  第四条 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两种。

  人才购房补贴:指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奉化区购买商品住房,给予一定的货币补贴。

  人才租房补贴:指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奉化区租住市场房源,给予一定的货币补贴。

  第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统筹规划建设人才租赁房,解决本地、本园区的人才过渡性住房问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视情按一定比例配建人才住房。

  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及管理

  第六条 申请对象:

  1.在我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律师事务所、社会服务机构中的非事业身份人员;

  2.来我区自主创业的人员;

  3.在我区教育、卫生事业单位中一线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4.经领导小组认定,在经费自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研发、设计、规划、勘测、检测(检验)等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在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技术研究的高层次人才。

  第七条 申请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购房时须取得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初级职称(高级工)及以上相关证书。其中,事业单位人员须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及以上相关证书,且要求专业(工种)与岗位对口,并在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须列入奉化产业发展急需职业(工种)住房保障专项目录;

  2.年龄40周岁以下,其中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以及经宁波认定的高级及以上人才,可不受年龄限制;

  3.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其中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及以上人员可不受户籍限制;

  4.在我区首次购买宁波市内家庭唯一住房;

  5.购买的住房须为新建商品房(一手房)或奉化区人才公寓;

  6.与聘用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奉化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其中外籍人才须提供在宁波辖区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以及经宁波认定的高级及以上人才,可不受社保缴纳限制;

  7.申请人应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近5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事业人员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本条情况采取承诺制,申请人须对所承诺情况负责;

  8.申请人在本区未享受过人才公寓申购优惠、购房补贴和房改政策(含房改房、政府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等)。

  对引进列入顶尖人才、国家级或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人才、宁波甬江人才工程团队带头人或个人、“凤麓英才”项目团队带头人或个人,市区两级“一事一议”引进的重大科技人才和产业项目、 宁波市级亿元以上重点资助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核心成员等特殊人才的安置,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具体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人才购房补贴按照学历(学位)或职称(含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情况给予相应货币补贴:

  1.大专学历或初级职称【急需职业(工种)高级工】人才,给予不超过购房总价4%最高8万元购房补贴;

  2.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急需职业(工种)技师】人才,给予不超过购房总价8%最高16万元购房补贴;

  3.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职称【急需职业(工种)高级技师】人才,给予不超过购房总价10%最高20万元购房补贴;

  4.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职称人才,给予不超过购房总价20%最高40万元购房补贴;

  5.通过奉化申报入选或全职新引进的省级、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人才,分别给予不超过购房总价40%最高80万元、50%最高100万元购房补贴;

  6.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且同时申请人才购房补贴的,可按各自标准叠加享受;

  7.特殊人才安置时,其补贴额度可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8.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职称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可上浮50%。

  第九条 申请人应与区人力社保局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主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由本人填写《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相对应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工资发放、个人所得税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等相关证明;

  4.税收缴款书、不动产权证(购买期房的提供购房合同);

  5.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

  6.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及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凤麓金领”等企业“三领”人才需提供入选证书);

  7.其他必要材料。

  上述材料须经所在单位核实汇总、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由申请人报区人力社保局。

  (二)资格审核。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区民政局、区住建局(房管中心)、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公积金中心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并按规定予以公示。

  (三)产权(备案)登记。人才购房补贴审核通过后,购买商品住宅现房的,由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系统上加注“奉化区人才住房,服务期限内不得转让”字样。若申请人因购买商品住宅期房等原因暂无法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由区住建局(房管中心)进行人才住房备案登记,并由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在后续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系统上加注“奉化区人才住房,服务期限内不得转让”字样。

  (四)补贴发放。区人力社保局向申请人发放人才购房补贴,一般每月集中发放一次。

  (五)上市交易。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的人才,在与区人力社保局签订服务期协议之日起,在奉化区服务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5年服务期满后,可由人才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凭区人力社保局出具的《人才服务期满证明》(附社保、工资、个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变更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5年服务期未满前,人才不得以买卖、赠予等方式处置该住房。

  5年服务期未满前,人才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转让该住房,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提前转让。

  5年服务期未满前,人才离开我区工作单位的,或需要提前出让住房主动要求退还购房补贴的,应主动向区人力社保局报告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并按服务年限比例退回相应购房补贴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向人才提供(出具)提前结束服务期证明。人才应退还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60月×实际服务月数)。人才未退还相应补贴的,房产不得上市交易。

  5年服务期未满前,人才离开我区工作单位但未主动向区人力社保局报告并未退回补贴的,在房产交易时,由区人力社保局联合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及用人单位督促人才按服务年限比例退回相应购房补贴,并按协议约定利率加收利息。人才未退还相应补贴及利息的,房产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条 人才购房补贴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人才应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名顶替。凡出现以下违规情形的,将作相应处理:

  (一)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人才购房补贴的, 一经查实,由区人力社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追索收回补贴款项。

  (二)对在人才购房补贴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审核不严的企业,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人才住房补贴的资格。对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的各级审核、审批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才租房补贴申请发放及管理

  第十一条 我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律师事务所、社会服务机构中2年内全职新引进的非事业身份人员;2年内来我区自主创业的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初级职称(高级工) 及以上相关证书。其中,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须列入奉化产业发展急需职业(工种)住房保障专项目录;

  2.年龄40周岁以下,其中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以及经宁波认定的高级及以上人才,可不受年龄限制;

  3.与聘用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

  4.人才(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奉化区内无住房(包括私房和承租公房或保障性住房),且所在企业无集体宿舍等;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人才,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具体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人才在奉化区内租赁住房时,按照学历 (学位)或职称(含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情况给予相应货币补贴,补贴周期一般不超过36个月:

  1.大专学历或初级职称【急需职业(工种)高级工】人才,每月给予不超过住房租金最高500元租房补贴;

  2.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急需职业(工种)技师】人才,每月给予不超过住房租金最高1000元租房补贴;

  3.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职称【急需职业(工种)高级技师】人才,每月给予不超过住房租金最高1500元租房补贴;

  4.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职称人才,每月给予不超过住房租金最高2000元租房补贴;

  5.通过奉化申报入选或全职新引进的省级、国家级重点工程 人才,每月分别给予不超过住房租金最高2000元、3000元的租金补贴;

  6.夫妻双方均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限租一套,可按各自标准叠加享受,总补贴不得超过实际住房租金。

  第十四条 人才租房补贴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主申请。凡符合条件的人才,由本人填写《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在奉化区内租住房屋的相关合同、租金票据等,其他材料同人才购房补贴所需提供材料。

  (二)资格审核。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区民政局、区住建局(房管中心)、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公积金中心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并按规定予以公示。

  (三)补贴发放。租房补贴实行“先租后补”,补贴款按年计算。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力社保局于次年依据人才与用人单位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核后发放至申请人个人账户。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区并且在我区纳税的实质性正常运营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有员工、有场地、有资金流水等),包括本地法人金融机构、区内国有企业、国企与民企混改公司,不含其他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金融以及邮政、电信等垂直管理企业;所指社会服务机构须注册落地在奉化;所指律师事务所是指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在奉化缴纳流转税的法律服务机构;所指事业单位,不含宁波及以上相关垂直管理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经宁波认定的高级及以上人才,参照博士标准享受和管理(国家级或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人才除外)。人才分类认定参照《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执行。

  第十七条 奉化产业发展急需职业(工种)住房保障专项目录由区人力社保局每年发布一次,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均须符合此目录。取得浙江省外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以及取得奉化区外浙江省内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需经测评合格后,方可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职称证书为外省(含中央在浙单位)评审通过的,原职称证书须换发为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申请购房补贴时,按照人才购房时的层次进行享受。申请租房补贴的,按照人才引进时的层次进行享受。人才已享受博士后出站留奉(来奉)工作补助政策的,不重复享受购房补贴。

  第十九条 宅基地自建房、商用产权房以及拆迁安置房、农居房、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等住房不能申请购房补贴。

  第二十条 有购买商品住宅期房合同变更或退房的,不再享受人才购房补贴。同一家庭中,未以申请人名义在宁波市内购买过商品住房,但家庭成员有或有过商品住房的,离婚后,申请人在我区首次购买宁波市内家庭唯一住房,不予享受。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符合宁波市相关住房保障政策的人才,按宁波市相关住房保障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 也作相应调整;奉化区人才公寓的销售及相关流程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申购方案,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在2021年9月18日(含)之后、2024年6月15日(不含)之前购买住房的(购买商品住宅现房的,购房时间以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准;购买商品住宅期房的,购房时间以合同首次备案时间为准),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人才住房保障实施 办法>的通知》 (奉人才〔2021〕5号)和《关于印发奉化区人才落户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奉组〔2021〕6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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