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导语 宁波发布《宁波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稿)》,职工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先租住后提取的原则,每年提取1次。
宁波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省市县三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八统一”指导目录及有关材料的通知》(浙建法发〔2018〕85号),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鄞州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视作同一区域)内均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二、租房提取额度
职工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先租住后提取的原则,每年提取1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提取额度符合以下规定:
(一)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每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度提取限额。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三)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按照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补贴与市场租赁自住住房职工可提取月度限额之间的差额提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可根据我市住房租赁价格水平变化情况,调整租房提取额度执行标准,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公布执行。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可提取的月度限额由当地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市级标准范围内确定并公布,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三、租房提取材料
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同时,根据不同租赁情形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职工,提供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行政区域内的无房证明原件。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三)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职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原件。
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本人办理,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提取,夫妻一方可以委托另一方办理提取,但需提供配偶书面同意提取的凭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关系证明原件。
四、租房提取程序
职工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当场办结;如需向房管、民政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租赁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告知原因。
五、违规处罚
职工违反规定,采用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将情况通报职工工作单位,取消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处罚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依法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一)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并定期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清册提供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宁波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甬房公委〔2015〕3号)同时废止。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五)本办法由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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