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办理指南

导语 关于宁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办理指南,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包括办理地点,办理条件,办理材料等,供广大市民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办理指南

  (适用于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设立、变更、注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

  事项名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事项编号:X3108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适用的申请主体: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设立、变更、注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

  受理地点: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6楼8、9号工商局窗口(海曙区老实巷70号)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

  咨询电话:0574-87185529 0574-87185530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任处室: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处

  是否收费:收费:

  项目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费

  1) 费用: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50元;分支机构开业登记费300元;

  2) 缴付时间:领取营业执照前。

  项目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费

  1)费用:变更登记费100元(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

  2)缴付时间:领取营业执照前。

  获取证照批文的条件: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在申请设立登记前报经外经贸部门批准,获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上述经营项目应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前置审批的,即有关条文中载明“申请人持XX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或“经XX部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等内容。

  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登记条件:

  应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二、申请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应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实行非独立核算)。

  获取证照批文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l 回应时间申请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送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一、申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下同);

  中方投资人提交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的复印件;外国(地区)投资人为企业的,提供所在国家(地区)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属华侨的,提供所在国家(地区)的长期(一般为一年以上)居住权证明复印件。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如提交护照,在持有人已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经本人签署与原件一致,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无须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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