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宁波高新区人才房面向区内企业销售办法

导语 为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环境,鼓励企业引进、培养优秀人才,加强区内人才住房保障,经管委会批准,开展第二轮人才房住房销售工作,面向区内注册企业和全体人才销售人才住房。

  2024年宁波高新区人才房面向区内企业销售办法

  1、申购对象

  在高新区注册经营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证明材料和企业人员社保清单)。

  2、申购方式及受理审核

  (1)企业实行按套申购,申购时须明确套数,原则上申购套数不高于企业员工总数(2024年9月底参加社保职工人数)的25%。若实际房源不足,则按申报套数同比例下降。

  (2)符合申购条件的企业一般须由企业提出申购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通过关联企业或第三方进行申购,集团公司一般须由集团或旗下控股子公司提出申购并办理相关手续。

  (3)企业申购分为材料受理(10个工作日)、资格审核(10个工作日以内)、企业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统一看房(3个工作日以内)、选房(3个工作日以内)、办理购房手续(10个工作日以内)六个步骤。

  3、产权处置

  (1)企业购得的人才住房,仅允许转让给符合转让条件的人才个人,不得通过住房转让的方式盈利,转让价格一般不高于购房价格与财务成本总和。转让对象须在组织部(人社局)备案。具体转让方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双方自行商议决定。

  (2)人才住房转让对象为企业正式员工,一般为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企业中层及以上人员。任职重要岗位的急需、紧缺、骨干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但人数一般不超过总数20%。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超过10年的资深员工可不受学历、职称、岗位等条件限制,但人数一般不超过总数10%。转让对象应符合宁波市购房政策规定,且在高新区区域内无房(已婚者夫妻双方无房)。

  (3)人才个人从企业购得人才住房的,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因特殊原因未满5年需转让住房的,经管委会批准,可根据届时税务部门计税价全额补足差价后转让,转让对象应为符合条件的本企业或区内其他企业员工,差价由区组织部(人社局)会同区财政部门收取。

  (4)在人才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上或不动产交易系统中注明“人才限价房”及“上市交易限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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