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导语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宁波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包括: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等,目前,非甬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宁波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养老保险。

  宁波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宁波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宁波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包括: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

  3.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4.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

  5.在本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为14%,职工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为8%。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为20%。

  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他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其中月缴费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基数按上限标准确定;月缴费工资水平低于 缴费基数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标准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四、职工是否必须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五、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我省从2021年12月1日起,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户籍限制。在我省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以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省内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在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 在省内就业地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前,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已与就业登记机构实现了就业登记信息共享。

  六、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手续如何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者社保卡原件到户口所在地或就业登记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手续,也可通过“浙里办”APP掌上办理参保手续。

掌上办理步骤如下:1.下载安装“浙里办”APP,并进行实名制注册和认证。2. 使用注册的个人账号登录“浙里办”APP,左上角“站点区域”按参保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就业登记地选择区县(市)。3.在顶部的事项搜索栏中输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事项名称进行检索,找到“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登记”模块,再点击“在线办理”。

  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是多少?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相关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为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基数的8%。

  八、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符合哪些条件?

  按国家规定应在宁波办理退休手续,且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九、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1.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与本人领取待遇时的年龄相对应,其中50周岁为195个月,60周岁为139个月。

2.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还包括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年底前本人全部缴费年限×1.4%。

  一般来说,影响月基本养老金待遇有以下因素:一是本人缴费工资水平;二是本人缴费年限;三是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四是本人领取待遇时的年龄;五是领取待遇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判刑人员是否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人员,其被羁押和在监所服刑期间,不能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或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的人员,如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条件,可参加或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十一、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怎么办?

1.本市户籍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延缴,其中在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的,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2.省内其他地市户籍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申请延 缴。延缴地按以下规定确定:

  (1)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延缴地为户籍地。

  (2)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

  ①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由本人选择在户籍地或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延缴,选择后不再更改。

  ②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延缴地为户籍地。

3.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到达退休年龄时,在宁波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可向最后的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延缴。延缴时请随带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

  十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在浙江省内是否需要办理转移?

  在省内跨地区企业间流动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需办理转移手续。根据国统系统的省内“一人一账户”功能,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在浙江省内办理退休时,系统会自动归集参保人在省内各地区的缴费信息及个账储存额;参保人员办理跨省转出的,系统也会自动归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仍需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手续。

  十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浙江省外如何转移接续?

跨省转入条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且与调入单 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受限制。男已满50周岁、女已满40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本省户籍人员返回宁波就业参保;离法定退休年龄3个月以内,且符合在宁波办理退休待遇资格条件;经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

  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可登录“掌上12333”手机APP或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http://si.12333.gov.cn), 实名注册后,选择“服务”→“全国性服务”→“社会保障”→“社保关系转移”→“社保转移申请”,也可以登录“支付宝”,点击“市民中心”→“社保”→“社保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我要申请”,填写转移申请相关信息,提交转移申请。

  十四、参保人员死亡后的丧葬抚恤金是多少?

  目前,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发放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一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十五、参保人员死亡后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及丧葬抚恤金如何申领?

  申领途径有以下两种:

  1.家属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进行申领;

  2.家属就近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 死亡证明或标注死亡时间的火化证明一份(通过共享数据可以查询到死亡信息的不需要提供);

  ② 如需将款项转入家属账户的,需提供账户信息及关系证明材料(户口本或结婚证等)(通过数据共享可以查询到亲属关系的不需要提供)

  十六、退休人员是否要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养老待遇领取人员每年要办理1次资格认证,主要通过出行、就医等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无感确认。因部分养老待遇领取人员的实名验证信息不易采集,提倡通过浙里办、支付宝、掌上12333等方式办理自助认证或亲友协助认证;也可持本人身份证就近到社保经办机构、街道(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窗口进行认证。境外居住人员可下载“中国领事”APP进行认证。

  十七、如何了解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如何查询打印参保信息?

  个人登录“浙里办”APP,城市定位到“宁波市”,搜索“社保”,通过“社保查询”进行查看;或者通过“社保证明打印”事项,选择“个人社保证明”后可进行“个人参保证明”或“基本养老历年参保证明”打印。

  政策来源:余姚人社,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VxdOpIrvE5RK8gpcUNuC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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