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生育补贴条件及标准一览

导语 生育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在女职工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生活保障和医疗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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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补贴条件及标准

  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且享受生育津贴的参保人员同时享受生育补贴,生育补贴标准:生育分娩(含7个月以上的终止妊娠)的补贴1500元,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指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的补贴300元。

  待遇结算方式

  1、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机构发生的生育(包括产前检查)、计划生育医疗费的结算办法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医保定点机构结算。医保定点机构对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的结算应核对参保人员身份类别,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医保定点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结算,个人负担部分由医保定点机构与个人结算。

  未就业配偶以及在宁波市外生育的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持《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及相关生育就医材料,按基本医保医疗费零星报销办法向宁波市内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

  2、参保人员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政策有关规定预发生育津贴。产假期满后的次月,由用人单位向女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的医保经办机构或通过浙江政务网、“浙里办APP”申请待遇支付。产假期间,女职工因个人意愿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实际休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

  3、医保经办机构与医保定点机构结算参保人员生育(含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等医疗费,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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