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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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听说员工主动提出离职的情况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但我是由于单位拖欠工资的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问这种情况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吗?
答: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
为消除大家的疑惑,小编特意在此总结了九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如果您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并且符合上述九种情形之一的,那么就满足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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