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司登记办理指南

导语 关于宁波公司登记办理指南,小编整理了相关方面的内容,包括办理所需的材料,办理条件,办理地点,收费情况等,供广大市民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三、申请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机构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它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其他有关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下同):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登记事项一般需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8: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9: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0: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1:住所使用证明;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6:其他有关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签署,或者由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五、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名称变更。公司变更名称,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填写示例见附录B,下同);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和授权期限(下同)。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和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决议或决定主要内容:决定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等相关条款(下同)。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

  可证书复印件;

  6:预先办理名称变更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下同)。

  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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