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省内首次申领身份证办理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导语 户口登记在浙江省,已申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因证件有效期满、损坏、丢失的,可在省内任一户籍派出所(含办证中心、户证办理中心等)采集人像、指纹信息,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宁波省内首次申领身份证办理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适用对象
未申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本省户籍居民,可在省内任一公安户籍派出所(含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下同)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不予异地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
(一)提供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不一致的;
(二)户口疑似虚假、重复登记的;
(三)有其他不宜异地受理的特殊情形。
申领材料
已满16周岁的,凭本人的居民户口簿申领。未满16周岁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陪同,凭居民户口簿代为申领;其中,居民户口簿无法体现监护关系的,还需提供注明监护关系的材料,通过系统查询和政务信息共享可以查明监护关系的,不再要求提供。
办理流程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按照“异地采集受理、原籍审核签发、统一制作发放”的业务流程和省厅印发的《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公办〔2017〕84号)相关规定办理。
(一)申请。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损坏的,申领人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可在省内任一户籍派出所申领;居民身份证丢失的,申领人可凭本人书面申请申领。
申请时,派出所应当打印《申领居民身份证信息核对表》,申领人应当核对、填写信息,选择是否快递居民身份证。
(二)受理。收到申请后,派出所审查申请材料以及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申领等情况,采集并核验申领人人像、指纹信息。经审核,符合异地受理申请条件,且申领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等信息一致的,予以受理,并打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派出所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领人向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申领人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给予打印不予受理告知单。
派出所应当场完成信息采集、审查和受理工作。
(三)审核签发。证件受理信息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推送至申领人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在确认收到证件受理信息,并审核制证信息无误后,予以签发,并逐级上报抽检、制证。
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发工作。
(四)证件发放。申领人申请时选择办理快递证件的,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制证后,由快递公司以专递的方式直接投递至申领人指定的省内地址。邮寄费用采取到付方式,由申领人向快递公司支付。申领人领取证件后,应当在1个月内持证到就近户籍派出所进行证件核验。选择普通证件的,制证后,分拣发送至受理地派出所,由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领取。属于换领证件的,应当交回旧证。
(五)信息处理。受理信息有质量问题的,系统将信息退回到受理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每天查看回馈信息,并及时处理。
完成制证后,制证信息将反馈至申领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及时处理回馈信息,并在申领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上记载好异地申领居民身份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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