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贫困人员社保参保补贴
导语 为帮助浙江省困难群体抵御可能遭遇的疾病、工伤、 失业等风险。浙江省政府将对贫苦内群体社保参保给予一定补贴。具体补贴项目、标准请看下文。
浙江省社保扶贫目标
贫困人群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补贴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参保,由县级财政按当地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部或部分补贴,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缴费档次标准:浙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为每年100元,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135元。
“十三五”期间,在认定低保对象和其他低收入农户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确保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完善困难群体兜底参保机制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保个人缴费部分,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
2016年以来,浙江各地积极推进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达到 70%左右。2016年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30万贫困人口受益。
工伤保险:
按项目参保,覆盖项目内全部工作人员
1、浙江通过建筑业等行业按项目参保方式,把项目内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避免农民工家庭因工伤致贫。
2、对于工伤或职业病人中的困难群体,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确保他们及时得到救治。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的职业病人,可按规定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此外,浙江还通过完善申报流程和管理办法,实现了用人单位每周7天×24小时全天候无障碍申报参保,避免了申报参保、人员增减的窗口期。
失业保险: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享待遇
从2018年1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原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 50%折算为单位和个人的共同缴费时间,与之后的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为其累计缴费时间。
生育保险:
非就业妇女分娩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
扩大享受范围,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分娩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实行与参保女职工同等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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