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东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方案(暂行)

导语 宁波市公租房有什么最新的政策?江东区推出了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运行实施的暂行方案,下面就由小编带您一起了解相关详情吧。

  为贯彻落实《转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发〔2014〕25号)、《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和《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指导意见》(甬建发〔2014〕118号)等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运行工作,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进政府公共服务,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原则和目标

  (一)并轨原则。根据国家、省、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政策,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前后衔接原则,原在保的保障对象其保障标准不变,并轨后新增保障对象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工作目标。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基本做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筹建设、统筹分配、统筹运营、统筹管理。

  二、主要任务

  (一)资金使用统一。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一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原有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渠道不变,筹集的资金统一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租赁补贴及租金减免。

  (二)房源使用统一。廉租住房房源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再单独安排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原已筹集的廉租住房房源尚未配租的,可按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进行装修。

  (三)申请受理统一。在廉租住房申请受理常态化的基础上,建立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申请审核公示程序及要求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选择按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申请租金补贴或租金减免,也可按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选择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按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予以配租。

  (四)租金标准统一。并轨后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不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的租金政策。并轨前在保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并轨后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其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并轨后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租金减免条件的,仍按廉租住房规定的租金补贴或减免标准执行。

  (五)房源调配统一。实行日常受理、隔季集中配房原则。若房源项目已无余房或仍有轮候家庭,则该房源项目不作为申请项目推出。

  1、新受理家庭:新申请受理的家庭按照常态受理、隔季配租的原则,根据可供房源数,若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简称三类家庭,下同)核准数量少于可配房源数量的,将核准家庭全部确定为准租家庭。对确定为准租家庭的,在下一季度内完成配租;若三类家庭核准数量大于可配房源数量的,根据《江东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按照核准户数比例分配房源后隔季配租,未配租家庭为轮候对象。

  2、在保条件变化家庭:在保的公共租赁住房一室户配租家庭,因结婚、出生等人口增加或未成年子女成年造成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二代单亲异性家庭、二代家庭都是成年人和三人及以上家庭可申请变更配租二室户型;在保的公共租赁住房二室户配租家庭,因离婚、过世等家庭人口减少,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但不再符合二室户配租条件的家庭,变更配租一室户型。变更只能在该房源所在项目中进行,提出变更的家庭与新申请受理家庭一起参加配租,配租办法参照上述新受理家庭,未配租家庭仍居住原住房。

  (六)退出管理统一。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可退出原住房申请租金补贴,或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继续承租原住房,租金标准按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执行。在保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予以退出。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区级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相互协作,扎实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工作。各街道、区人社局等初审受理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建立日常化受理岗位,配齐配强人员和设备,确保并轨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政策、保障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轮候对象、可分配房源及退出情况等信息,将房源、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及补贴发放等信息全方位、全过程置于阳光之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加强档案管理。各受理部门要健全并轨后承租家庭档案,及时调整家庭信息,实现对承租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要建立房屋使用档案,完善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四、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江东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管理。

  (二)本实施方案未明确的情形,仍按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实施方案从2015年5月 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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