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转移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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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新政:
为促进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合理顺利接续,经本人申请,适用标准按照企业参保缴费期间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8%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补缴月份 |
补缴基数 |
补缴比例 |
每月补缴金额 (基数×比例) |
备注 |
2008.1—2008.4 |
1274 |
8% |
101.9元 |
2011年5月后缴纳的养老保险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 不需要补缴 |
2008.5—2009.4 |
1353 |
8% |
108.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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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2010.4 |
1439 |
8% |
115.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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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011.4 |
1565 |
8% |
125.2元 |
例如:
1、小王在2008年1月至2011年4月缴纳了外来务工养老保险,现申请补缴转移,其所需补缴金额为4589.6元:
4589.6=101.9×4+108.2×12+115.1×12+125.2×12
2、小张分别在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和2010年5月至2011年1月在宁波参加工作,缴纳了外来务工养老保险,现申请补缴转移,其所需补缴金额为2047.6元:
2047.6=115.1×8+125.2×9
新的补缴转移标准将从2013年5月起执行,原有的补缴折算转移办法将从2013年5月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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