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2026年宁波职工医保到药店购药规定
到药店购药规定
一、我市参保人员使用其个人账户资金(含家庭共济账户)在浙江省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非处方药品的,一天内在该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总额不得超过 120 元(按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规定单品医保支付标准超过 120 元的药品除外)。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含部分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药品)就医后,处方要求外配的,可由医院出具外配处方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然后参保人持外配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结算待遇与出具处方的定点医院门诊待遇一致。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天。
二、我市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双通道”药品的,按该定点零售药店上传医保系统的结算类型,直接结算药品费用。如因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未能直接结算的,可凭相关票据及就医资料到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我市参保人员在省外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购买其他药品的,限其个人历年账户资金或家庭共济账户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或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不足的, 由参保人员自费支付。
三、我市参保人员在本市及市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无国家编码药品或该定点零售药店未按规定上传国家编码的药品,以及在宁波市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器械和耗材的费用,暂不纳入医保基金(含个人历年账户或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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