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北仑公租房家庭申请材料清单

导语 申请北仑区公租房,除需满足《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有关收入、财产、住房条件等要求。

  各类家庭申请材料清单(2023版)

  材料要求:所有一式二份;原则上申请审核表、单身申明以及证明类材料均需提供原件,证件类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即可。

  一、城镇住房救助家庭

  (一)必要

  1.申请审核表

  《北仑区公租房申请审核表(2023版)》

  2.居民身份证

  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其中未成年子女无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出生证明。

  3.居民户口簿

  不能反映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关系的,须取得公证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4.婚姻证明

  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已婚的应当提交《结婚证》,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应提交死亡证明;未婚、离婚、丧偶的另需填写《单身申明》。

  5.救助证明

  申请家庭应提交民政部门签发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者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户主或持证人。共同申请人是上述证件中载明的在保人员。

  (二)非必要(请仔细核对,如无则无需提供)

  1.住房证明材料

  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于本市非城镇户籍(含农转非人员)的,应提交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住房相关证明。

  2.租房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无房且申请货币补贴的,需要提交经查证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3.特殊对象材料

  属于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成员中有二级(含)以上残疾人、军烈属、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市级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等优待家庭,应提交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三)其他需要补充证明的材料

  以实际通知为准,如未通知则无需提供。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前12个月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46014元)

  (一)必要

  1.申请审核表

  《北仑区公租房申请审核表(2023版)》

  2.居民身份证

  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其中未成年子女无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出生证明。

  3.居住证明

  共同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宁波城镇常住人口,还需提供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城镇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可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代替。

  4.居民户口簿

  不能反映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关系的,须取得公证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5.婚姻证明

  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已婚的应当提交《结婚证》,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应提交死亡证明;未婚、离婚、丧偶的另需填写《单身申明》。

  6.收入材料

  申请家庭如有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的,需提供银行流水(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申报;其中年龄未满28周岁的单人户另需提供劳动(工作)合同或灵活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

  (二)非必要(请仔细核对,如无则无需提供)

  1.住房证明材料

  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于本市非城镇户籍(含农转非人员)的,应提交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住房相关证明。

  2.租房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无房且申请货币补贴的,需要提交经查证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3.房屋资产材料

  家庭有房屋资产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或有资质评估机构的房产评估报告。

  房屋资产是指家庭成员房屋市值的总和。已认定为家庭现有住房或者转让(含征收补偿)收入计入家庭收入(财产性收入)的房屋不再计入房屋资产。

  4.机动车辆材料

  家庭成员名下如有生活用机动车辆(非营运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及载有车损险的机动车辆保险单。

  家庭成员名下如有营运机动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及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5.特殊对象材料

  属于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成员中有二级(含)以上残疾人、军烈属、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市级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等优待家庭,应提交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三)其他需要补充证明的材料

  以实际通知为准,如未通知则无需提供。

  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前12个月申请家庭人均收入高于46014元低于76690元)

  (一)必要

  1.申请审核表

  《北仑区公租房申请审核表(2023版)》

  2.居民身份证

  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其中未成年子女无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出生证明。

  3.居住证明

  共同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宁波城镇常住人口,还需提供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城镇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可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代替。

  4.居民户口簿

  不能反映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关系的,须取得公证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5.婚姻证明

  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已婚的应当提交《结婚证》,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应提交死亡证明;未婚、离婚、丧偶的另需填写《单身申明》。

  6.收入材料

  申请家庭如有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的,需提供银行流水(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申报;其中年龄未满28周岁的单人户另需提供劳动(工作)合同或灵活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

  (二)非必要(请仔细核对,如无则无需提供)

  1.住房证明材料

  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于本市非城镇户籍(含农转非人员)的,应提交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住房相关证明。

  2.租房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无房且申请货币补贴的,需要提交经查证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3.房屋资产材料

  家庭有房屋资产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或有资质评估机构的房产评估报告。

  房屋资产是指家庭成员房屋市值的总和。已认定为家庭现有住房或者转让(含征收补偿)收入计入家庭收入(财产性收入)的房屋不再计入房屋资产。

  4.机动车辆材料

  家庭成员名下如有生活用机动车辆(非营运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及载有车损险的机动车辆保险单。

  家庭成员名下如有营运机动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及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5.特殊对象材料

  属于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成员中有二级(含)以上残疾人、军烈属、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市级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等优待家庭,应提交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三)其他需要补充证明的材料

  以实际通知为准,如未通知则无需提供。

  四、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前12个月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76690元)

  (一)必要

  1.申请审核表

  《北仑区公租房申请审核表(2023版)》

  2.居民身份证

  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其中未成年子女无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出生证明。

  3.居住证明

  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宁波城镇常住人口,还需提供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城镇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可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代替。

  4.居民户口簿

  不能反映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关系的,须取得公证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5.婚姻证明

  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已婚的应当提交《结婚证》,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应提交死亡证明;未婚、离婚、丧偶的另需填写《单身申明》。

  6.收入材料

  申请家庭如有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的,需提供银行流水(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申报,劳动(工作)合同或灵活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

  7.其他条件

  主申请人学历、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荣誉称号、新市民量化积分符合条件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件或证明材料。

  (二)非必要(请仔细核对,如无则无需提供)

  1.住房证明材料

  主申请人曾经属于本市非城镇户籍(含农转非人员)或共同申请人属于本市非城镇户籍(含农转非人员)的,应提交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住房相关证明。

  2.租房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无房且申请货币补贴的,需要提交经查证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3.房屋资产材料

  家庭有房屋资产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或有资质评估机构的房产评估报告。

  房屋资产是指家庭成员房屋市值的总和。已认定为家庭现有住房或者转让(含征收补偿)收入计入家庭收入(财产性收入)的房屋不再计入房屋资产。

  4.机动车辆材料

  家庭成员名下如有生活用机动车辆(非营运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及载有车损险的机动车辆保险单。

  家庭成员名下如有营运机动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及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5.特殊对象材料

  属于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成员中有二级(含)以上残疾人、军烈属、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市级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等优待家庭,应提交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三)其他需要补充证明的材料

  以实际通知为准,如未通知则无需提供。

  政策来源:北仑区人民政府,原文http://www.bl.gov.cn/art/2023/9/15/art_1229055347_4310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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