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伤职工停工留薪规定

导语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 ( 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 以下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

  宁波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有哪些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 伤残待遇和工伤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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