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导语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 ( 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 以下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

  宁波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 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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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时限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 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 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 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 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在 30 日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 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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