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工个人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吗?

导语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 ( 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 以下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

  宁波职工个人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吗?

  不需要。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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