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租房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包括哪些?

导语 《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根据2023年1月31日施行的《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对公租房的保障申请条件、条件认定标准、保障资格确认、实物配租保障、货币补贴保障、保障后续管理等具体规定进行明确和细化。

  宁波市公租房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包括哪些?

  家庭收入、财产认定

  家庭收入、财产是按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认定。

  (一)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内(不含当月)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沪市深市股票及基金债券等货币财产,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生活用机动车辆、房屋资产等。

  1.货币财产是指家庭成员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沪市深市股票及基金债券等。

  2.企业投资是指家庭成员投资设立市场主体的认缴出资额,不包括已注销企业。

  3.生活用机动车辆是指家庭成员名下非营运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4.房屋资产是指家庭成员房屋市值的总和,房屋市值按照房屋买卖价格或者房产市场评估价或者征收补偿价格确定。

  已认定为家庭现有住房或者其转让(含征收补偿)收入计入家庭收入(财产性收入)的房屋不再计入房屋资产,计入房屋资产的房屋如下:

  (1)在本市范围内的住房,是指尚未交付的合同备案商品住房;截至申请日5年内,通过离婚析产、买卖、赠予、法院判决(含调解或协议)、拍卖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转移给他人的住房(下同),其中离婚析产住房,离婚时虽将住房给一方,离婚前夫妻共同共有的各类住房按建筑面积的50%计入未取得住房的另一方;截至申请日5年内被征收(拆迁)货币补偿的住房。

  (2)在本市范围内的非住宅,是指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合同备案、网签和截至申请日5年内转移给他人或者被征收的非住宅。

  (3)在本市范围以外的家庭现有住房、非住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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