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租房的家庭现有住房认定包括哪些?
导语 《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根据2023年1月31日施行的《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对公租房的保障申请条件、条件认定标准、保障资格确认、实物配租保障、货币补贴保障、保障后续管理等具体规定进行明确和细化。
宁波公租房的家庭现有住房认定包括哪些?
家庭现有住房认定
家庭现有住房是指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的现有住房,具体包括以下住房:
(一)家庭成员自有或共有的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住房。
(二)家庭成员名下已交付、但是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合同备案商品住房和网签存量住房。交付日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为准(下同),延期交付的,应提交商品房延期交付通知书或者说明,并按照交付通知时间予以调整。
(三)家庭成员农村自建房。
(四)家庭成员公证继承住房、法院判决给家庭成员(含调解或协议)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以政策性、福利性租金承租的国家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军产住房、宗教产住房、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等。
(六)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拆迁)住房。
(七)其他经查证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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