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租房申请条件2023年

导语 《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根据2023年1月31日施行的《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对公租房的保障申请条件、条件认定标准、保障资格确认、实物配租保障、货币补贴保障、保障后续管理等具体规定进行明确

  宁波市公租房申请条件2023年

  保障申请条件

  公租房保障家庭包括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

  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是指主申请人户籍在申请地区(县、市)城镇地区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城镇住房救助家庭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是指主申请人户籍在申请地区(县、市)城镇地区以外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

  城镇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是具有申请地区(县、市)城镇户籍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同时是民政部门签发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者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户主或持证人。共同申请人是上述证件中载明的正在保障人员。

  (二)家庭在本市无现有住房,或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申请地区(县、市)规定标准。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是具有申请地区(县、市)城镇户籍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其中年龄未满28周岁的单人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申请人,申请前12个月内应在本市累计缴纳6个月(含)以上的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二)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低于申请地区(县、市)规定标准。

  (三)家庭在本市无现有住房,或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申请地区(县、市)规定标准。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是具有申请地区(县、市)城镇户籍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其中年龄未满28周岁的单人户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申请人,申请前12个月内应在本市累计缴纳6个月(含)以上的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二)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低于申请地区(县、市)规定标准。

  (三)家庭在本市无现有住房,或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申请地区(县、市)规定标准。

  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是与申请地区(县、市)注册登记单位签订劳动(工作)合同或者在申请地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

  (二)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低于申请地区(县、市)规定标准。

  (三)家庭在本市无现有住房。

  (四)主申请人申请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其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主申请人申请保障时应当在市级或申请地区(县、市)缴纳社会保险。

  申请地区(县、市)注册登记单位是指注册登记住址在申请地区(县、市)的用人单位。

  (五)家庭主申请人学历、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工作岗位、荣誉称号、新市民量化积分等其中一项符合申请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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