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申报指南(条件+方式+标准)
导语 2月1日起,宁波将正式实施《宁波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可在所在养老服务机构向所属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宁波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申报指南(条件+方式+标准)
申报对象及条件
在本市登记法人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确认的养老服务机构实际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与管理人员(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
(二)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且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里康养系统”“甬易养系统”可查询;
(三)按要求完成养老护理员继续教育,其中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养老护理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线上线下总学时分别不少于8、16、24、32、40学时;
(四)申请补助发放区间所对应的年度未发生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
补助标准
养老护理员等级 | 补助标准 |
初级(五级) | 300元/月 |
中级(四级) | 400元/月 |
高级(三级) | 500元/月 |
技师(二级) | 800元/月 |
高级技师(一级) | 1200元/月 |
申请流程
(1)养老护理员所在养老服务机构向所属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信用承诺书、申报名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2)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特殊岗位津贴享受人员名单及补助标准;
(3)各区(县、市)民政部门依据审核结果拨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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