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哪些情况不能申请公租房?

导语 《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公布,自2023年1月31日起施行。《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宁波哪些情况不能申请公租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主申请人或其配偶已购买过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二)主申请人或其配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区(县、市)住建部门应取消其保障资格:

  (一)采取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租房保障的;

  (二)转租、出借或擅自调换配租公租房的;

  (三)改变配租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配租公租房居住的;

  (五)连续6个月未缴纳租金,且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

  (六)在配租公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或货币补贴协议约定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保障家庭,从取消保障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相关行为视情可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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