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租房申请条件最新

导语 《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公布,自2023年1月31日起施行。《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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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公租房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并确定1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通过货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1、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包括住房救助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申请公租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主申请人具有申请地区(县、市)城镇户籍,其中年龄未满28周岁的单人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申请人,应在申请地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达到规定年限且处于在缴状态;

  ②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低于申请地区(县、市)规定标准;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申请地区(县、市)规定标准。

  2、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是与申请地注册登记单位签订劳动(工作)合同,或在申请地人力社保部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到规定年限且处于在缴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口;

  (二)主申请人的学历、新市民量化积分、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荣誉称号、工作岗位等条件中的其中一项,符合申请地区(县、市)规定要求;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低于申请地区(县、市)规定标准,在本市无住房。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主申请人或其配偶已购买过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二)主申请人或其配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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