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家庭病床申请条件

导语 患恶性肿瘤晚期、瘫痪、肺心病、严重肺气肿、下肢骨折恢复期或年龄满80周岁且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可申请设立家庭病床。

  宁波家庭病床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

  患恶性肿瘤晚期、瘫痪或年龄满80周岁且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患肺心病、严重肺气肿或下肢骨折恢复期内的参保人员。

  重要提示

  家庭病床每核准一次有效期为6个月。因病需延长设床时间的,在办理延期手续前,应先结算本次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

  设床期间,参保人员因病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应按规定办理院外检查(治疗)手续;需住院治疗的,应先办理撤床手续,并在《家庭病床病历》上记录撤床原因,等结算家庭病床医疗费后,再办理住院或转院手续。

  撤床后再次申请设立家庭病床的,应重新按原办法办理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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