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卡章程

导语 宁波市民卡章程是什么样的?宁波市民卡章程有什么内容?宁波市民卡章程对市民卡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宁波市民卡章程

  使用宁波市民卡将视作接受《宁波市民卡章程》中的所有条款和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民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宁波市民卡是由宁波市民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宁波市民卡公司”)经宁波市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中银通支付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中银通”)联合向宁波市民发行的符合金融PBOC3.0标准带有电子现金功能的IC卡,卡面带有宁波市民卡logo、中银通logo及银联标识,可以在宁波市公共交通、公用事业领域、境内银联受理网络及指定商户(行业)使用。

  第三条 宁波市民卡按客户信息记录情况不同和应用功能分为专用卡和通用卡;按信息存储介质不同分为芯片卡和芯片磁条复合卡;按卡片形态分为标准卡和异型卡。

  第四条 宁波市民卡在其他通告中等各项细则如果有悖于本章程条款,应当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条 对于所有办理宁波市民卡的客户,均实行购卡实名登记购卡制度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系指政府部门颁发的能够确认其身份并附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件,或者政府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护照、军人身份证、武警警察身份证、港澳通行证、台胞证。

  第六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凭上述有效身份证件在宁波市民卡公司指定的售卡服务渠道申请购买市民卡,宁波市民卡公司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申请人领取卡片后应妥善保管购卡业务单。

  第七条 购卡支付方式仅限于现金、支票、汇票、充值卡、银联借记卡或银联电子现金卡刷卡支付。

  第八条 发卡机构指定的售卡服务渠道网点与直销队伍等,具体以市民卡公司公示为准。凡因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市民卡造成的损失,由购卡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宁波市民卡账户内资金不设使用有效期限,电子现金的余额上限为1000元,卡内金额不挂失、不计息、不可透支、不提供取现、转账等支付结算服务。

  第十条 宁波市民卡账户币种为人民币,持卡人在境内各类交易终端、自助设备进行消费、充值等交易,以及人民币结算的互联网交易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宁波市民卡公司、中国银联、中银通以及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对于专用卡产品,持卡人申领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联系发卡机构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持卡人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第十二条 对于通用卡产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发卡机构不对遗失的卡片提供挂失补发服务,且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所有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一)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二) 发卡机构调查相关情况,遭持卡人拒绝的。

  第十四条 宁波市民卡因非人为因素导致卡片损坏且至购卡之日起6个月内的,持卡人可至指定网点申请办理换卡手续,免收换卡费用。

  第十五条 在商户许可的条件下,市民卡公司支持退货交易。退货款项将直接转入电子现金卡后台账户内,不得以退货方式套取现金。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宁波市民卡公司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并将相关费用计入持卡人账户,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费、延期服务费、充值手续费、退卡手续费等。

  第十七条 宁波市民卡公司应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对账单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发卡机构应在收到持卡人投诉、咨询或查询请求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宁波市民卡公司办理市民卡业务的分支机构、参与市民卡业务处理的各有关机构、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十九条 发卡机构、特约商户、代理销售机构、合作机构、持卡人及其他参与业务处理的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

  按照本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办理。

  本章程由宁波市民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制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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