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医保特殊病种备案怎么办理?附办理方式

导语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已办理特殊病种医保核准手续的,住院治疗时均享受住院治疗医保待遇,不设置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

  宁波医保特殊病种备案怎么办理?附办理方式

  办理方式

  一、网上办理: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备案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反馈。(需提供医院出具并盖章的备案表)

  二、现场办理:

  1、医院办理:

  由具有出具相关意见资格的医疗机构根据医保政策直接登记,参保人员在指定定点医院提交材料,医院登陆医保系统进行登记,经办机构备案反馈。

  2、窗口办理:

  办理材料:

  (1)《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备案表》原件一份(由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出具并加盖医生签名章和医疗机构印章);

  (2)社会保障卡及病历本原件各一份;医院如果没有与医保联网的申报系统,参保人员可以材料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资格审核(“全城通办”窗口收件时间为工作日的16:00前),并在病历本加盖专用印章。

  下列项目进行门诊治疗的,享受特殊病种治疗医保待遇:

  1. 恶性肿瘤治疗(指门诊就医中发生的化疗、放疗、内分泌特异治疗、细胞免疫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门诊治疗相关费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药品、手术、检查费用);

  2. 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 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

  4. 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双向情感障碍、中重度阿尔兹海默症(老年痴呆症)的专科治疗;

  5. 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 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7. 血友病治疗;

  8. 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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