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工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导语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 ( 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 以下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

  宁波职工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费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一 )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 6 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

  ( 二 )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 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 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 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三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 上述的所有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 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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