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伤停工留薪期是多久?

导语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 ( 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 以下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

  宁波工伤停工留薪期是多久?

  时间规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

  工伤支付范围

  职工在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 目录、药品目录、 医疗服务标准 ( 以下统称 “三个目录”) 范围 的医疗费,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就医时,单位应将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情况书 面告知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单位未按要求书面告知,所发生超 出“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由单位承担。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 医疗服务超过 “三个目录”支付范围,需要单位或职工支付的, 应事先告知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并书面签字确认,未经签字 确认,擅自使用超出 “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 构承担。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宁波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工伤】获取宁波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工伤认定入口+条件、劳动能力鉴定流程、相关申报入口及材料等!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