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取消机动车环保标志 还要尾气排放检验吗

导语 浙B车主注意了!今年12月1日起,宁波市将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这意味着实施多年的“黄绿标”制度取消了,来看看这一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吧。

  取消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环保部门依照《大气法》建立并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新《大气法》是如何规定的?

  《大气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取消环保标志后,还要尾气排放检验吗?

  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仍照常进行,车辆必须通过尾气检验才能取得安检标志。新的规定,其实就是把环保标志和安检标志合成一个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无安检标志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同时,《大气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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