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条件

导语 下面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受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中以三级医疗机构及部分综合性二级医疗机构才可进行受理。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保定点机构设置总体规划要求;

  2、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卫生服务、物价、药品监督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建立完善的内部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储备药品中,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内药品品种数量占储备药品品种总量的比例,专科医院达到60%以上,三级医疗机构达到75%以上,其它医疗机构达到80%以上;

  5、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中,《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项目目录》)内服务项目所占比例达到72%以上; 、具备独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与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联网的条件,并配有相应的管理维护和操作人员。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中以三级医疗机构及部分综合性二级医疗机构为主进行确认。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