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并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3.区(县、市)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
4.区(县、市)民政部门在审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前,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申请人就供养方式、个人不动产处置等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救助供养协议。
5.批准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批准后次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