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高新区人才住房销售(第二轮)工作的通知

导语 为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环境,鼓励企业引进、培养优秀人才,加强区内人才住房保障,经管委会批准,开展第二轮人才房住房销售工作,面向区内注册企业和全体人才销售人才住房。

  关于开展高新区人才住房销售(第二轮)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环境,鼓励企业引进、培养优秀人才,加强区内人才住房保障,经管委会批准,开展第二轮人才房住房销售工作,面向区内注册企业和全体人才销售人才住房。根据《通知》相关规定,现将房源向企业和全体人才销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源概况

  “涨馨苑”人才住房位于高新区丹桂路,近新舟路,2018年交付使用。目前可销售房源32套:50-90m2 10套,90-100m2 9套,100m2以上13套。

  “庄和家园”人才住房位于高新区创苑路,2018年交付使用。目前可销售房源15套:50-90m2 7套,100m2以上8套。

  “梅芳家园”人才住房位于高新区云杉路,2022年交付使用。目前可销售房源6套:100m2以上6套。

  “民和家园”人才住房位于高新区云杉路与镇兴路交叉口,2016年交付使用。目前可销售房源27套:50-90m2 22套,90-100m2 3套,100m2以上2套。

  “东和雅苑”人才住房位于高新区扬帆路,2018年交付使用。目前可销售房源230套:50-90m2 117套,90-100m2 28套,100m2以上85套。

  “梅江西苑”人才住房位于高新区梅景路,2008年交付使用。目前可销售房源39套:100m2以上39套。

  “江南景苑”人才住房位于高新区新舟路,2009年交付使用。目前可销售房源78套:100m2以上78套。

  “涨浦景苑”人才住房位于高新区甬江大道,2012年交付使用。目前可销售房源12套:50-90m29套,90-100m23套。

  二、房源价格

  房源销售均价约为12300元-14300元/ m2。具体根据位置、楼层、朝向等差价调节系数,实行一房一价。

  三、申购条件

  本轮人才住房销售统一申请报名,不再分企业和人才两批次报名销售,抽签选房按先人才后企业实施(具体流程另行制定和通知)。

  (一)面向区内企业销售办法

  1、申购对象

  在高新区注册经营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证明材料和企业人员社保清单)。

  2、申购方式及受理审核

  (1)企业实行按套申购,申购时须明确套数,原则上申购套数不高于企业员工总数(2024年9月底参加社保职工人数)的25%。若实际房源不足,则按申报套数同比例下降。

  (2)符合申购条件的企业一般须由企业提出申购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通过关联企业或第三方进行申购,集团公司一般须由集团或旗下控股子公司提出申购并办理相关手续。

  (3)企业申购分为材料受理(10个工作日)、资格审核(10个工作日以内)、企业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统一看房(3个工作日以内)、选房(3个工作日以内)、办理购房手续(10个工作日以内)六个步骤。

  3、产权处置

  (1)企业购得的人才住房,仅允许转让给符合转让条件的人才个人,不得通过住房转让的方式盈利,转让价格一般不高于购房价格与财务成本总和。转让对象须在组织部(人社局)备案。具体转让方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双方自行商议决定。

  (2)人才住房转让对象为企业正式员工,一般为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企业中层及以上人员。任职重要岗位的急需、紧缺、骨干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但人数一般不超过总数20%。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超过10年的资深员工可不受学历、职称、岗位等条件限制,但人数一般不超过总数10%。转让对象应符合宁波市购房政策规定,且在高新区区域内无房(已婚者夫妻双方无房)。

  (3)人才个人从企业购得人才住房的,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因特殊原因未满5年需转让住房的,经管委会批准,可根据届时税务部门计税价全额补足差价后转让,转让对象应为符合条件的本企业或区内其他企业员工,差价由区组织部(人社局)会同区财政部门收取。

  (4)在人才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上或不动产交易系统中注明“人才限价房”及“上市交易限制”等内容。

  (二)面向全体人才销售办法

  1、申购对象

  申购人员为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或初级及以上职称专技人才或初级技师及以上技能人才,在高新区注册企业范围内全职工作(提供企业证明、正式劳动合同和社保(或个税)记录等)或户籍为高新区的人才(未达退休年龄并提供户籍证明等)或在高新区工作的其他人才。在高新区内工作的人才应在编在岗,未达退休年龄,正常缴纳社保(海外人才提供劳动合同,非海外人才因工作单位体制原因未在区内缴纳社保的,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下同)。

  在高新区工作的其他人才:该人才工作地为高新区,但工作企业未在高新区注册,也可申购本次人才房(提供企业购买或租赁高新区办公(含工业)用房的证明(房屋不动产证或租赁协议),申购人才在编在岗的企业证明、正式劳动合同和社保(或个税)记录等)。

  2、申购方式及受理审核

  (1)实行按套申购,由申购人提出申请,一人限购一套。一个家庭中有多人符合申购条件的,仅限购一套。

  (2)人才住房申购分为材料受理(10个工作日)、资格审核(10个工作日以内)、人员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统一看房(3个工作日以内)、选房(3个工作日以内)、协议购房(10个工作日以内)六个步骤。

  3.产权处置

  (1)申购住房5年内(含)不得上市交易。确因特殊原因未满5年需转让住房的,经管委会批准,可根据届时税务部门计税价全额补足差价后转让(受让对象应为符合条件的区内人才),差价由区组织部(人社局)会同区财政部门收取。

  (2)申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上或不动产交易系统中注明“人才限价房”及“上市交易限制”等内容。

  四、职责分工

  (一)区建设局负责委托第三方单位受理企业和人才的申购材料、做好房源统计、房屋评估、组织销售、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过户手续人才住房等工作,负责牵头制定销售方案和进行本次房源销售,统一对外进行公示。

  (二)区办公室负责关注人才房销售的舆情,及时做好网络舆情管控工作。

  (三)区组织部(人社局)负责牵头人才申购资格审核工作,区建设局、财政局配合,对高新区内人才企业名单和人才提供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技能证书、社保个税清单等证明进行交叉复审,对高新区内人才申购的限制性条件进行审核。

  (四)区资规分局负责协调申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在不动产交易系统中注明“人才限价房”及“上市交易限制”等内容。

  (五)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注册企业申购本次人才房的通知宣传工作。

  (六)区市场监管分局负责核实申购企业是否为高新区注册企业。

  五、其它

  (一)因违反国家、省、市相关限购政策造成损失的,由购买者自行承担。

  (二)本次购买人才住房的人才、企业,不再享受高新区购房补贴(含人才购房补贴和大学生购房补贴)、博士后出站留甬(来甬)工作补助等人才安居货币补贴。

  (三)以下人才和企业不予申购和受让人才住房:

  1.高新区管委会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街道和派驻部门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含参公)、事业身份人员;

  2.除科研机构人员外的事业身份人员;

  3.已购买或受让过高新区人才住房的人才。

  (四)人才申购住房时,工作在高新区符合条件的人才由所在企业统一提出申请,户籍在高新区符合条件的人才由本人提出申请。

  (五)购得人才住房的人才,须书面承诺所购住房为本人居住(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血亲可同住)。若有违反,一经发现、核实,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六)企业购得人才住房后,不得用于除保障人才居住外的其他用途,企业书面承诺在高新区内续存、经营、纳税5年(含)以上,不满5年原价收回。

  (七)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发现核实,取消购买资格并承担法律责任。

  咨询联系方式:

  人社局:陈老师 89288623

  建设局:余老师 89289137

  附件:

  1.宁波高新区人才住房申购表(企业)附件1宁波高新区人才住房申购表(企业).doc

  2.宁波高新区人才住房申购表(个人)附件2宁波高新区人才住房申购表(个人).doc

  3.未缴纳社保人员的全职证明模板附件3全职证明模板.doc

  4.宁波高新区人才住房申购汇总表(企业)附件4宁波高新区人才住房申购汇总表(企业).doc

  5.宁波高新区人才住房转让备案表(企业转个人)附件5宁波高新区人才住房转让备案表(企业转个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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