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伤五至六级伤残待遇标准有哪些?

导语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 ( 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 以下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有哪些?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一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分别为 18 个月、16 个月的本人工资;

  ( 二 )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 (聘用) 关系,由用人单位安 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 70%和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 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 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三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 (聘用) 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标准为 30、25 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 30、25 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 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 本养老保险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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