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工工伤医疗费支付范围

导语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 ( 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 以下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

  宁波职工工伤医疗费支付范围

  支付范围

  职工在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 目录、药品目录、 医疗服务标准 ( 以下统称 “三个目录”) 范围 的医疗费,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就医时,单位应将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情况书 面告知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单位未按要求书面告知,所发生超 出“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由单位承担。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 医疗服务超过 “三个目录”支付范围,需要单位或职工支付的, 应事先告知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并书面签字确认,未经签字 确认,擅自使用超出 “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 构承担。

  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 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 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 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 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在 30 日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 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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