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办理材料

导语 宁波市政府发布《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细则自2022年10月27日起施行,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全面取消落户限制。

  宁波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办理材料

  落户情形+材料

  (一)在本市居住生活,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提交以下材料可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浙江省居住证》。

  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

  农村地区取得城镇住宅用地的不动产权属合法所有权人,可按城镇地区居住落户条件办理迁入手续,统一落户到不动产权属所在地的居委会,登记在该房屋坐落地址。

  (二)现户口登记在长三角(三省一市)内,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提交以下材料可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随迁的,需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或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其中成年子女和未达到投靠年龄的父母还需提交《浙江省居住证》。

  (三)现户口登记在省外,出生登记在本市且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提交以下材料可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在本市出生登记的证明材料。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具体是指:

  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

  1.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

  2.在城镇地区按规定取得承租权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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