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宁波市区划拨补办出让补缴标准

导语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行政审批事项,也是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一项日常工作,现在《宁波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若干意见》已经发布

  2019宁波市区划拨补办出让补缴标准

  一、商品住宅用地

  不动产登记以独立宗地登记的(指别墅、四合院等高档住宅用地),按评估期日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的50%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分摊或共用宗登记(指普通商品住宅用地)统一按照基准楼面地价的3%补缴。

  二、经济适用房用地

  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甬政办发〔2009〕8号)的规定执行,并明确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包含土地出让金。

  该办法第五款规定,本办法实施后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出让土地),按规定期限后上市交易的,按财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理解有差异,不明确土地收益等价款是否包含土地出让金。

  三、拆迁安置房用地

  统一按现行基准楼面地价的3%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商服、工矿仓储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其它用地

  按照市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8〕72号)文件要求,统一按评估期日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出让金,其中商服用地为50%,工矿仓储和其它用途的比例为40%,并明确各区已有规定高于上述标准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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