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居民医保门诊就医医疗待遇

导语 宁波居民医保门诊就医医疗待遇有什么,个人需要承担多少医疗费用,快来看看吧。


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起付线(含)以下

起付线以上-3000元(含)

3000元以上

年度累计在1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即100元为起付线)

社区医院就医个人承担40%,基金承担60%

三级医院就医个人承担70%,基金承担30%

其他医院就医个人承担55%,基金承担45%

个人承担


  说明:在一个年度内每次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累加计算,累计在1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累计在100元以上部分,根据就诊的不同医院,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门诊医疗费年度累计发生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参保人员可凭医保定点医院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的门诊处方(不包括特殊病种治疗)到医保定点药店购药,按出具处方的定点医院类别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处方外配发生的医疗费列入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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