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领养小孩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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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提供材料: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医疗机构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时,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送养人提供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提交:
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提交:
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提交:
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提交:
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