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公租房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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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年满28周岁及以上单身居民)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已取得江东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人均年收入(或申请日前12个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以上户家庭财产总额分别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 20倍 、25倍。

  (三)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大榭开发区(简称市区,下同)范围内无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二、引进人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市区内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在市区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

  (二)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符合区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引进人才标准(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已与江东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五)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三、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须是与注册登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宁波市户籍的外来人员(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3年或《浙江省居住证》,且证件有效的。

  (二)在本区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本区工商营业执照3年以上(附税务部门3年以上完税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无房。

  (四)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五)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无违法生育记录,女性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六)须达到《江东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评价标准》的前五项中的任一项且按照《评价标准》计算得分不低于80分,再根据可租房源数量按《评价标准》分值高低排序确定准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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