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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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进行治疗和康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待遇。
伙食补助费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35%的标准
1、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或者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35%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
保留劳动关系的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保留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7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但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20%的标准支付。
温馨提示:
1、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 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医疗补助金全额发放。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 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除重合部分外依法享受其他待遇(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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